永州新闻网-永州市公布2024年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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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公布2024年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10-16 11:18 来源:健康新永州

永州市2024年

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第一批)


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加强全民普法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及警示作用,现公布2024年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一:

刘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情回顾】

某卫生健康局接到陈某投诉举报,称刘某在家非法行医。经调查核实:20XX年X月XX日,陈某的妻子邓某罹患癌症,陈某夫妇通过车友微信群里认识了一个号称可以治疗各种疑难杂症的刘某,刘某冒充“中医世家”、声称有祖传秘方可以治好邓某的癌症,刘某在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在家里多次为邓某开具中药药方、调剂中药,共收取陈某夫妇医药费用10.51万元。刘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卫健局给予刘某没收违法所得10.51万元并罚款52.5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案例二:

唐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情回顾】

20XX年X月XX日,某卫生健康局收到群众举报唐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的举报件后,立即组织卫生监督员对唐某某家中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场所内有医师唐某某开具的处方44张,药品、器械若干,唐某某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唐某某现场提供了《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未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唐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卫生健康局责令唐某某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给予唐某某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维生素B6注射液、柴胡注射液、碳酸氢钠注射液、一次性用输液器等非法药品、器械共两箱;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玫拾贰元整;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案例三:

某诊所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

诊疗活动并开具药品处方案

【案情回顾】

20XX年X月XX日,某卫生健康局卫生执法人员对某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诊所诊断桌上发现有20XX年X月XX日的医师签名为蒋某某的处方笺3张,经调查取证,该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助理医师蒋某某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并开具处方。

该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助理医师开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该诊所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延伸】

《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来源: 健康新永州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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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公布2024年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10-16 11:18:08 来源:健康新永州

永州市2024年

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第一批)


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加强全民普法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及警示作用,现公布2024年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一:

刘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情回顾】

某卫生健康局接到陈某投诉举报,称刘某在家非法行医。经调查核实:20XX年X月XX日,陈某的妻子邓某罹患癌症,陈某夫妇通过车友微信群里认识了一个号称可以治疗各种疑难杂症的刘某,刘某冒充“中医世家”、声称有祖传秘方可以治好邓某的癌症,刘某在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在家里多次为邓某开具中药药方、调剂中药,共收取陈某夫妇医药费用10.51万元。刘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卫健局给予刘某没收违法所得10.51万元并罚款52.5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案例二:

唐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情回顾】

20XX年X月XX日,某卫生健康局收到群众举报唐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的举报件后,立即组织卫生监督员对唐某某家中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场所内有医师唐某某开具的处方44张,药品、器械若干,唐某某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证》,唐某某现场提供了《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未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唐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卫生健康局责令唐某某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给予唐某某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维生素B6注射液、柴胡注射液、碳酸氢钠注射液、一次性用输液器等非法药品、器械共两箱;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玫拾贰元整;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案例三:

某诊所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

诊疗活动并开具药品处方案

【案情回顾】

20XX年X月XX日,某卫生健康局卫生执法人员对某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诊所诊断桌上发现有20XX年X月XX日的医师签名为蒋某某的处方笺3张,经调查取证,该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助理医师蒋某某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并开具处方。

该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助理医师开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该诊所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延伸】

《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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