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函〔2025〕3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永州市中心城区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减少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永州市中心城区货车通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区域
1.冷水滩区(含永州经开区):永州大道—紫霞路—潇湘大道—西区路—传芳路—冷东公路—零陵南路—城南大道—永州大道合围内区域(含永州大道与翠竹路交汇处至永州大道与城南大道交汇处路段,其余路段均不含本路)。
2.零陵区:阳明大道—七里店路北段—日升路—绿影路—萍洲大桥—萍洲西路—潇湘大道—朝阳大道—康济大道合围内区域(以上均不含本路),以及南津渡大桥、南津南路、潇水东路全路段。
3.永州大道与城南大道交汇处至永州大道与永连公路交汇处路段。
二、禁限行规定
1.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全天24小时禁止在禁限行区域内通行。
2.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每日7:00至21:00禁止在禁限行区域内(不含永州大道)通行。
3.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微、轻、中型新能源载货汽车(不含危化品运输车)全天24小时不限制通行。其他中、重型新能源载货汽车每日7:00至19:00禁止在禁限行区域内(不含永州大道)通行。
三、本通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4日


来源: 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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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永州市中心城区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减少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永州市中心城区货车通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区域
1.冷水滩区(含永州经开区):永州大道—紫霞路—潇湘大道—西区路—传芳路—冷东公路—零陵南路—城南大道—永州大道合围内区域(含永州大道与翠竹路交汇处至永州大道与城南大道交汇处路段,其余路段均不含本路)。
2.零陵区:阳明大道—七里店路北段—日升路—绿影路—萍洲大桥—萍洲西路—潇湘大道—朝阳大道—康济大道合围内区域(以上均不含本路),以及南津渡大桥、南津南路、潇水东路全路段。
3.永州大道与城南大道交汇处至永州大道与永连公路交汇处路段。
二、禁限行规定
1.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全天24小时禁止在禁限行区域内通行。
2.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每日7:00至21:00禁止在禁限行区域内(不含永州大道)通行。
3.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微、轻、中型新能源载货汽车(不含危化品运输车)全天24小时不限制通行。其他中、重型新能源载货汽车每日7:00至19:00禁止在禁限行区域内(不含永州大道)通行。
三、本通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永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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